林姓男子因車禍後左手伸展不完全,到台北市中山醫院復健,復健師陳宣潔不知林年方卅,骨質密度卻如八十歲老人,復健方式過於激烈,左前臂骨折斷掉;最高法院認定復健師有疏失,應和醫院共同賠償林五十七萬餘元,其中五十萬元是精神慰撫金。
民國七十九年間,林姓男子車禍後左手肘內彎,經治療仍有肌肉攣縮等現象;八十九年底他到中山醫院就診,次年二月動了肘關節成形手術,轉復健科物理治療,卻在五月十日發生骨折意外,訴請求償。
事發第二天,醫院為林作骨質密度檢查,才發現他是第一級骨質疏鬆患者,但外觀上無任何症狀,院方主張未做事前檢查並無過失,而復健師陳宣潔做的復健動作也都合乎常規,沒有疏失。
但法院審理後認為,林骨折後再次手術,醫師發現林有「旋轉性折斷」,是復健時林因疼痛反抗而造成,可見陳宣潔未以最有利林的方式復健,未選擇較少發生傷害的「關節鬆動術」,而以激烈、高強度的「牽拉」運動,才造成意外。
【2009/04/2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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