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醫療機構聘用物理治療人員協助治療」會議紀錄
時間:99年4月12日(星期五)下午4時
地點:衛生署第1601會議室
出席單位及人員:因為有相當的多,所以不一一列出,只列出
台北市物理治療生公會 蕭合和
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學會 簡文仁
台北市物理治療師公會 曹昭懿
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林志峰、楊政峯
會議結論:
1. 非醫事人員不得執行中醫推拿之醫療業務。
2. 施行中醫推拿治療係屬連續性之醫療措施,包括中醫師須親自執行之醫療行為(包括開立之推拿處置處方、推拿手法涉及侵入性或高度專業及危險性操作等核心項目),及得由相關醫事人員依各該專門職業法律規定之業務範圍執行醫療輔助行為(如生命徵象監測等護理照護及相關醫療輔助處置、後續相關器官或組織所執行之操作或運動等醫療輔助措施等)。
3. 中醫醫療機構之中醫師於診治病人後,認需施行中醫推拿者,該中醫推拿核心業務應由中醫師親自為之;惟基於醫理同源之原則,物理治療師(生)如經受有中醫傷科輔助醫療相關訓練,得於中醫醫療機構在中醫師指示下,執行後續相關器官或組織治療與物理治療師法第12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業務範圍內相當之物理治療業務。
4. 請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中醫傷科醫學會及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學會、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就中醫傷科治療之標準程序及治療項目,協助釐清及訂定中醫推拿醫療核心業務項目,及物理治療師(生)之中醫傷科輔助醫療業務相關訓練之規劃,以供本署政策參考。
5. 中醫傷科醫療輔助業務之醫事人力規劃:
A. 中短期方案:依現有醫事人員類別中(如物理治療人員、護理人員等),施以中醫醫療輔助業務相關訓練後,依其各該專門職業法律規定之業務範圍內,依醫囑執行醫療業務。
B.長期方案:評估中醫推拿業務排他性及專業人員培訓之相關規劃,研議中醫推拿醫事人員類別之可行性評估與政策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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